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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-有關他校函詢公教人員申請110年健康檢查補助費用疑義案,請查照。
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6月15日府教學字第1103714478號函辦理。

二、復貴校110年04月13日十興人字第1102600049號函。

三、查新竹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備註三:『本補助基準表所列補助對象,除補助次數及補助基準依本補助基準表規定辦理外,其他有關檢查項目、給假,及關於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認定等事項,適用或比照「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」辦理。』;備註五:『經勞動部公告適用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有關雇主應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規定之機關(構),其員工健康檢查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。』,先予敘明。

四、代理教師應屬上開基準表所列適用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人員,其健康檢查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,並由雇主(服務學校)負擔健康檢查費用。本府同意代理(實缺)教師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覈實核予公假,惟課務自行調整;另健檢費用部分由各校預算用人費用項下調整容納支用,如有不足,再依直轄市及縣(市)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6點規定併決算辦理。

五、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,學校自得依教師檢附之一般健康檢查證明文件,覈實給予最高2日公假;復依上開基準表,健康檢查補助係每2年一次,補助金額以3,500元為限,給假與補助無必要關聯,學校得分別依規核給。

六、有關補助經費實務運作部分,為避免以前年度費用支出及核銷疑義並保障學校公教人員權益,於本(110)年度內辦理之健康檢查如合乎補助規定,得依上開基準表規定提出補助申請;惟以前年度(109年(含)以前)之健康檢查經費不再予以補助。

七、副本抄送本縣所屬國民中小學:請視同正本依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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